1052清寒助學金申請~106.01.19截止

輔仁大學清寒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96年9月10日學生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7年8月20日學生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年3月8日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3月24日103學年度學生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3月28日104學年度學生就學獎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輔仁大學學生就學補助實施辦法第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達到協助清寒學生就學,提供經濟上有困難學生必要之幫助,使能順利完成學業,特設置清寒助學金。依本辦法領取清寒助學金之學生,應配合本校安排進行服務學習。

第三條 每期清寒助學金之獎額,由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當年度預算經費額度決定之。

第四條 凡本校大學部(不含延肄生)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含以陸生、僑生及外籍生身分申請入學者)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之在學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符合就學優待減免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二、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者。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使家庭經濟艱困者。
前項清寒助學金之申請,與生活助學金、原住民族學生工讀助學金、原住民族學生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或其他具有服務學習性質助學金僅得擇一提出。

第五條 符合前條資格者,得於每學期本校公告受理申請期日前,填妥申請書,請導師簽註意見,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學系提出申請:

一、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請領之戶籍謄本。應含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戶籍不同者則須分別請領且記事欄不可省略,已婚者須加計配偶之戶籍謄本。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免附入學第一學期成績單)。

除前項文件外,申請人應另行檢附下列資料: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申請者,為政府核發之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證明。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申請者,為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應含父母雙方與申請人本人;申請人如為單親子女,則僅含監護人一方及申請人本人;如申請人已婚者,應另含配偶。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條件申請者,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第六條 各學系受理學生申請,並對其資格與條件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人數有數人者,學系得推薦優先順序。

各學系於申請截止日後,應彙整全體申請案件資料,提交委員會審議,若有餘額則授權學生事務處(簡稱學務處)進行第二階段申請審查。
符合申請資格人數逾各學系分配名額者,以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家庭經濟現況較困難者優先核給。

第七條 經委員會核定清寒助學金者,每名給與每月清寒助學金六千元,每期以3個月計,並進行服務學習。

前項服務學習時數,每期為3個月,每月應達40小時。
請領助學金學生需完成服務時數,其實際工作要項與考評,由各使用單位規定並管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就學獎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